
怎样办理公证?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一般情况下,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所进行的工作,就是公证。
这里说的国家公证机关,就是指直辖市和各个县、市的公证处;有些市辖区经过省、自治市、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还设有区公证处。公证处设有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由他们直接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处的业务,按条例规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关系较密切的主要有: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予、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等等。
申请办理公证时,申请人还可请公证处代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也可申请公证处代自己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申请公证,要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要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如果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管辖范围内,他们可以协商确定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不能达成协议,就由有关的公证处根据便及原则协商管辖。
办理公证事务,一般应由申请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则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果是组织或单位等申请公证,应当派自己的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办理公证时,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提出自己所要证明的文件或文书,提供所需的材料或证件,并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用。对于公证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或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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